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玮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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