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鸣,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谷野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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