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新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庚。
原告上海米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被告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以被告已按约支付第一期款项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6元减半收取4,108元,财产保全费2,825元,合计诉讼费6,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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