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治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春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甫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和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陶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永和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500元,由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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