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治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春福。
  被告: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杜梦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甫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飞,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跃公司)、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终止《租赁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添跃公司支付转让协议项下租赁收益款人民币896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添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4,480元,以按期应付收益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4、请求判令被告大竹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偿还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服务费以及原告其他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收益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添跃公司与上海米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地公司)签署《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通过米地公司运营的一米好地平台转让其合法享有的受益权,向受让其他受益权的平台注册会员融资。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添跃公司以及受让方通过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转让协议。被告添跃公司与受让方约定项目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被告添跃公司应按约向受让方支付项目收益。受让方按约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通过江西银行分十次向被告添跃公司支付认购款,合计1,000万元。被告添跃公司按约应于项目期限届满时向受让方支付项目收益合计1,120万元。为担保主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主协议生效前受让方与被告添跃公司至今已经发生的债权,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分别与被告大竹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协议编号:YMHD2017-111)(以下简称质押合同1号),约定以被告大竹公司所持有的被告添跃公司35.70%股权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为3,500万元的债权等。截至2019年2月15日,被告添跃公司已逾期支付7期项目收益合计784万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大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转让协议“要点提示”第1条,该协议应由租赁收益权的转让方、租赁收益的受让方以及原告共同签署;根据转让协议第2.1条,该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方可成立,但根据转让协议签署页所示,该协议仅有转让方及原告的签章,并未有受让方的签章,据此被告大竹公司认为转让协议未成立。原告通过与受让方签署多份《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被告添跃公司部分剩余租赁收益权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但因转让协议并未成立,只能按照原来债权人与被告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提起诉讼,不可依据未成立的转让协议的条款确定管辖地。而原债权人是单个独立的个体,虽然债权都转让给了原告,但仍然是要按照不用主体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地。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合同履行地管辖,也只能是每一个原债权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的户籍都在浦东,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尚不确定。如果选择被告所在地,所有案件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大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注意到,案涉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双方对协议存在任何争议的,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本案原告依据转让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西藏大竹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