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治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永锋,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溗州市。
被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永锋、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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