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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永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治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破产管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永锋,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溗州市。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家网络公司)、魏永锋、杭州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家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鼎家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治军,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永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租赁收益权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支付赔偿款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01,977.50元;2、判令被告魏永锋、鼎家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为实现协议约定收益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请为:1、确认原告享有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893,763.73元的债权;2、判令被告魏永锋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5万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4日,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与上海米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地信息公司)签署《平台服务协议》,约定通过米地信息公司运营的一米好地平台(网站:yimihaodi.com)转让其合法享有的收益权,向受让其收益权的平台注册会员融资。同日,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与原告签订《租赁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将项目上未来一定期限内所产生的项目收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此应支付一定的对价,即认购款,受让方同意全权委托原告代表受让方执行转让协议项下受让方的各项权利诉求,并为受让方利益与转让方磋商确定各类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损失挽回等事宜;受让方已按约通过江西银行向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支付认购款,合计115万元。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应于项目期限届满时向受让方支付项目收益合计1,230,500元。并且,被告魏永锋于2018年1月24日出具《担保函》,自愿向受让方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形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对受让方所负全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满两年。被告魏永锋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通过一米好地平台募集的在最高债务余额以内全部资金所对应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按约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进行核查中发现,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已经出现大面积延迟支付租金,致使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名下租赁资产已经或即将面临灭失的风险。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已违约将租赁资产向其他机构出让或抵押。鉴于上述违约行为,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发出《关于追究违约责任的函件》,要求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接管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已经转让的租赁资产,并排除任何第三方对该等资产的权利声明,并且通知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欠付受让人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同日,原告向被告魏永锋发出《关于追究保证责任的函件》。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收到函件后表示,因前期扩张过快,资金流出现断裂,三被告没有资产和资金偿还受让方应付项目的收益。依据转让协议相关约定,被告鼎家网络公司违反了约定的保证与承诺,并且被告鼎家网络公司运营的租赁资产受到限制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受让方对项目实现租赁收益,原告有权主张转让协议终止,并要求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支付赔偿款和违约金。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鼎家网络公司辩称:1、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8年12月21日由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原告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在外收房需要融资,确实对外借款,后面陆续还本付息,但是现在尚欠多少金额不清楚,同时其并为将租赁资产向其他机构出让或抵押,也未收到原告发送的《关于追加保证责任的函件》。3、因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给房东相应租金,相关房屋基本上已由房东收回。原告的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魏永锋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4日,案外人米地信息公司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及附件服务协议明细,约定米地信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直接运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yimihaodi.com(以下简称平台);被告鼎家网络公司通过平台发行产品以募集资金,米地信息公司为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发布其产品供会员认购等。同日原告作为代理方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及附件服务条款、融资项目核心条款,约定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于特定项目上享有的租赁收益权拟转让予受让方,租赁收益权转让后,转让方即不再享有该部分租赁收益权,但仍需负责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以保证项目产生足额租赁收益;租赁收益权转让后,除非依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即代理方代为收取租赁收益,则租赁收益仍由转让方代为收取,转让方收取租赁收益后,应于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日前5日前将上一收益分配日至当前收益分配日间的租赁收益转付至转让方自身的存管账户并点击还款,或转付至平台指定账户,由平台指令存管机构向受让方分配收益,受让方按照其认购款占应分配收益的所有受让方认购款的比例分配租赁收益;转让方未按约及时足额转付租赁收益的,每迟延转付一日,应向受让方按照迟延转付收益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迟延转付超过10日的,受让方或代理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在满足受让方已足额支付认购款、产品募集完成的条件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若转让方丧失对项目的承租权或运营权利,或前述权利受到限制足以影响受让方对项目的租赁受益权的;转让方未能依约及时向受让方足额转付租赁收益的,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收益款项、违约金、滞纳金、利息、律师费、查档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受让方于本协议项下应有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单方主动终止本协议后,转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支付赔偿款和违约金,赔偿款和违约金等值于转让期间转让方对受让方全部剩余待转付的应分配租赁收益等,附件融资项目核心条款中载明融资主体为被告鼎家网络公司、联系邮箱dan010@dingtalk.com,融资方面明细为目标筹集额度115万元、融资期限为12个月、到期还款总额为1,230,500元、还款通道为江西银行。同日,被告魏永锋出具《担保函》,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通过平台募集的在最高债务余额(115万元)以内全部资金所对应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函件约定的债务、债务所对应的利息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收益(租赁收益等),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受让方或其代理方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档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若受让方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新受让方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等。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收款账户,由各投资人通过平台直接将款项转账至该账户,案涉115万元融资款募集完成后,平台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8日发送邮件通知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提款,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已收到融资款合计115万元,案涉融资期间为12个月,到期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应按约支付租赁收益转让款及利息合计1,230,500元,但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仅支付了款项307,625元,其余款项922,875元未予履行。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对上述陈述不持异议。
  审理中,原告提交于2019年4月11日发送至邮箱地址为dan010@dingtalk.com的“两个杭州鼎家公寓项目债权转让通知”电子邮件,该邮件载明原告依法受让案涉转让协议项下部分剩余租赁受益权合计901,977.50元,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并附件债权转让通知、87位债权转让人名单及载有87位债权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电子版。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对于原告依据债权转让主张案涉款项不持异议。
  经查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魏艮堂。另查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2018)浙0106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6破19号决定书,裁定受理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代理人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未按约向各投资人支付收益款,据此原告依法受让各投资人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的债权,被告鼎家网络公司对于原告依据债权转让主张权利予以认可。审理中,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租赁收益权中利息部分应计算至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破产受理日即2018年12月21日止。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并于审理中提交截止2018年12月21日租赁收益权明细,据此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享有893,763.73元的破产债权。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另,原告诉请被告鼎家网络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及合同约定,也予支持。综合前述,本院确认原告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享有943,763.73元的破产债权。
  原告依据被告魏永锋出具的《担保函》,诉请被告魏永锋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永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据此本院认为,被告魏永锋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予以恪守。被告魏永锋于函件中承诺,若受让方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新受让方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原告依法受让案涉债权后,据此要求被告魏永锋对被告鼎家网络公司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943,763.73元的破产债权;
  二、被告魏永锋对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永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9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3,589元,由被告杭州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永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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