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芝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弄XXX号401、402及5F-402、403、405、406及5F-406、407、408及5F-408、409、410及5F-410、411及5F-411、412、415、416、417及5F-417、418、419及5F-419、420及5F-420、421、422及5F-422虹桥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的《虹桥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9月15日予以解除;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的涉案商铺;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49,641元;4.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月租金77,698元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涉案商铺之日止);5.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租金的延迟履约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6.5的标准分段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6.原告没收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253,533元;7.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的电费40,862.78元;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就涉案商铺租赁事宜签订《虹桥上海之眼风情街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18年1月9日,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被告。被告进场,并签署商铺进场确认单。然被告仅于2017年8月4日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53,533元,于2018年4月21日支付原告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首期租金77,698元。自2018年4月1日起的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基于被告恶意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通过EMS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书。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了广州市谟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要求对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案号:(2019)沪03破申44、45、46、47、48、49号】,就该些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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