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粥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二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祝,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粥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粥稷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粥稷公司有权将系争房屋内属于自己的物品搬走,但帝泰公司强行扣押粥稷公司在系争房屋内的物品,构成侵权。一审、二审法院不仅未对帝泰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反而判决粥稷公司支付在此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解除后,粥稷公司有权将系争房屋内属于自己的物品搬走。粥稷公司称帝泰公司强行扣押房屋内的物品、阻碍其搬走物品,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在案证据来看,帝泰公司在2018年7月31日明确表示拒绝上诉人搬离房屋,故一审、二审法院据此酌定粥稷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2018年7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粥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粥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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