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银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佩华。
被申请人:王成,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成银行存款163,430.27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现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成银行存款计163,430.2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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