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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新台崎自动化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朝卫,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新台崎自动化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朝卫,经理。
  被告: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彪,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艾旭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春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廖承儒。
  原告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新泽公司”)诉被告黄朝卫、新台崎自动化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台崎公司”)、台崎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崎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答辩期内,被告新台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5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该裁定生效后,本院于同年8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原告精新泽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艾旭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旭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又于同年1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精新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李丹,被告黄朝卫、新台崎公司、台崎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分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艾旭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新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朝卫归还工程价款1,095,120元;2.黄朝卫支付利息损失(以1,095,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对黄朝卫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精新泽公司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系合作伙伴。2012年底,精新泽公司就大众汽车三厂TFA3A1雨淋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安排公司经理黄朝卫测绘相关设备参数,之后采购设备。2014年4月该项目安装结束,在精新泽公司等待与大众公司进行结算过程中,黄朝卫离职,且一直没有就该项目做工作交接。2014年底,在精新泽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三被告相互配合由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工程验收,新台崎公司开具发票和相应收款收据,从大众公司结算走工程款。直至2018年5月,精新泽公司另一员工张少江离职,在交接中,精新泽公司才发现项目款未收回。三被告存在关联,相互串通,损害精新泽公司利益,应连带赔偿精新泽公司损失。故精新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朝卫、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精新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大众公司TFA雨淋项目系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采购相应设备完成,没有利用精新泽公司的设备或人员,黄朝卫是作为台崎公司的员工参与项目,履行职务。后由新台崎公司从大众公司结算了该雨淋项目工程款1,095,120元。黄朝卫原来确实在精新泽公司工作过,在2014年3月底左右离职,在离职时已与精新泽公司全部交接完毕。精新泽公司现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艾旭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述称:就大众公司TFA3A雨淋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做过两个合同。第一个改造安装合同于2013年8月6日与精新泽公司签订,合同价53万元,同年10月至11期间,艾旭亚公司在大众公司进行了安装改造,2013年11月完成,后精新泽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第二个改造安装合同于2014年9月9日与台崎公司签订,合同价67万元,艾旭亚公司于同年9月29日送货至大众公司并进行更新改造,大众公司于2014年12月验收完成。台崎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支付402,000元,余款于2018年8月28日支付。
  本院审理查明:黄朝卫原任职于精新泽公司,参与精新泽公司对外承接项目工作,曾多次作为精新泽公司代表与大众公司签订过合同,后于2014年4月离职。2014年4月15日,精新泽公司致函大众公司,称黄朝卫因个人发展问题离职,由公司业务部吴天云与大众公司对接。
  2013年8月6日,精新泽公司与艾旭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精新泽公司向艾旭亚公司采购刷洗机等设备并安装于TFA3A1总装车间五工段雨淋测试的工位上,合同总价53万元,交货地点上海大众汽车三厂,精新泽公司支付30%定金后45天内交货,安装周期15个工作日。
  2014年9月9日台崎公司与与艾旭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台崎公司向艾旭亚公司采购刷洗机等设备并安装于TFA3A1总装车间五工段雨淋测试的工位上,合同总价67万元,交货地点上海大众汽车三厂,艾旭亚公司需在2014年国庆节停产期间完成。黄朝卫作为台崎公司签约代表该合同书上签字、
  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自2013年起建立业务关系,包括台崎公司为大众公司TFA3A雨淋项目相关部件改造等。2014年9月25日,大众公司与台崎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号XXXXXXXXXX/G30,约定由台崎公司承揽大众公司TFA3A1雨淋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合同总价1,095,120元。同年12月,大众公司对该项目验收合格,新台崎公司向大众公司开具1,095,1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商品或服务名称为“TFA3A1雨淋设备更新改造”备注合同编号XXXXXXXXXX。后大众公司向新台崎公司支付了发票金额相应价款。
  审理中,精新泽公司诉讼代理人向艾旭亚公司调查,艾旭亚公司向其作出情况说明,内容同艾旭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
  以上事实,有双方分别提供的《购销合同书》、《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书证及双方的陈述在案证明,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审理中,精新泽公司另提供其内部明细账等,欲证明公司员工未及时报告与大众公司间雨淋项目改造情况,员工以其他收款掩盖事实,导致长期未发现;黄朝卫、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精新泽公司另申请其员工张少江出庭作证,张少江作出称案涉大众公司TFA3A1雨淋设备更新改造确系精新泽公司向艾旭亚公司采购设备并改造完成,精新泽公司与大众公司都是先完成工作再签合同,该项目由黄朝卫负责,其负责测绘;黄朝卫、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对张少江证言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精新泽公司内部明细账与本案无关,张少江证言即便属实,也不能否定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亦存在雨淋设备改造项目的合同关系,故本院对精新泽公司所提供明细账等证据及张少江证言均不予采纳。审理中,精新泽公司另申请本院调查台崎公司与艾旭亚公司间往来流水账,以确定台崎公司与艾旭亚公司是否存在循环走账。本院认为,精新泽公司该项申请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精新泽公司主张其与大众公司间关于大众雨淋项目改造工程的工程价款被黄伟卫、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虚构合同结算走,侵害精新泽公司合法权益,则精新泽公司首先应证明其与大众公司间存在关于雨淋项目改造的合同关系。为此,精新泽公司提供其与艾旭亚公司间采购合同,该合同得到艾旭亚公司确认,确实履行并在大众公司内安装完成,但仅此不足以证实精新泽公司与大众公司间存在项目改造合同关系。精新泽公司所提供证据反而证实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存在该雨淋项目改造合同关系,台崎公司亦是向艾旭亚公司采购有关改造物资材料,艾旭亚公司亦确认履行完成。因此,台崎公司与新台崎公司从大众公司结算工程价款1,095,120元系基于合同关系,相应发票由新台崎公司开具,新台崎公司获取价款并无不当。
  假定精新泽公司与大众公司确实也存在雨淋项目的改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价款也应由精新泽公司直接向大众公司主张,精新泽公司尚无法证明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与大众公司间所结算款项实为精新泽公司应得工程价款。就精新泽公司与台崎公司分别与艾旭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而言,虽然所涉项目内容基本一致,但时间间隔一年左右,不排除大众公司就该项目进行过两次改造。精新泽公司以黄伟卫、台崎公司、新台崎公司虚构合同结算本应由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且,根据精新泽公司的主张,其对大众公司雨淋项目改造工程于2013年底已经完成,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要求,精新泽公司每年均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精新泽公司至迟于2014年年度终了时也应知道存在工程价款未结算事宜,至精新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显已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第三人艾旭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精新泽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要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5元,减半收取8,37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377.50元,由原告上海精新泽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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