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今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超、姜旭东,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拓某某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学明。
原告上海精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拓某某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0元,财产保全费1,278元,合计诉讼费2,1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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