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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与泰会生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泰会生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丽丽。
  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会生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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