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泰会生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丽丽。
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会生活(上海)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精狮广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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