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瓷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锆杰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铭祥,总经理。
原告上海精瓷义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锆杰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瓷义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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