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舒精密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精硕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舒精密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上海善舒精密模具厂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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