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冠(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芳。
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冠(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其后仍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陈慰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