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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隆冠(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冠(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芳。
  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冠(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其后仍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精英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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