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纯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淮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市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海申淮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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