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索浦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婷,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一,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江县九亭农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村。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嫄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索浦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一、第三人松江县九亭农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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