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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浦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索浦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婷婷,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一,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江县九亭农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村。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嫄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索浦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一、第三人松江县九亭农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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