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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索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上海索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索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销售票款118,080元并支付千分之三滞纳金35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2日签订了《票务总代理合同》,原告授权被告作为GARNiDELiAStellacageAsiaTour2019“响喜乱舞”项目的独家票务总代理及独家售票系统提供方,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合同的第五条第4款约定:如因被告的原因逾期结算,被告需按照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合同的附件一项目专属条款中约定:项目时间:2019年4月6日18:00;场次:1场;项目地点:万代南梦官上海文化中心-梦想剧场;项目票价:VIP票880元/普通票480元。原告的项目联系人为杨櫹,被告的项目联系人为吴泓达。销售代理费:10%。本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票款、销售代理费对账、其他结算工作。项目结束后被告联系人吴泓达于2019年4月11日向原告联系人杨櫹发送对外项目结算表,原告予以确认,销售总金额131,200元,扣除被告应得10%代理费人民币13,12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销售票款为人民币118,080元。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付款。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执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本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XXX号(万代南梦宫上海文化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票务总代理合同》第十条约定:“……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双方一致同意将该纠纷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决。”合同载明乙方为被告,被告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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