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叶,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志标,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黄山新村14组71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第三人韩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