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叶,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志标,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黄山新村14组71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第三人韩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旭伟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