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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许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崇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现,男,住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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