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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