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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卫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某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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