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诉讼代表人:吁孟,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葛伟,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仲益大厦3903A室【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紫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葛伟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紫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72元,减半收取计21,086元,由原告上海紫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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