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紫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贤立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紫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丰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扬,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贤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烨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敖中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翰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XXX号301、401房。
  法定代表人:翟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
  第三人:上海珠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凯。
  第三人:上海聚惠生物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原告上海紫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章烈成、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人寿公司”)、上海珠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聚惠生物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紫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二份。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0%。第三人章烈成原系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60%。2017年8月28日,第三人章烈成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第三人珠江人寿公司受让第三人章烈成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原告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其一,原告委托公司负责人及律师出席2017年8月28日的临时股东会,并在会上明确表决反对第三人章烈成将其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珠江人寿公司,但当天形成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却显示原告缺席并放弃表决权,显然违背事实、程序违法;其二,根据被告章程第六章第十条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原告不仅出席了会议并明确反对第三人章烈成将其持有的被告6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珠江人寿公司,但第三人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出资,决议内容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上海贤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被告虽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出庭应诉,但该事实并不妨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审查。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形成的两份股东会决议。而由于该二份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涉及财产,故应根据其所涉财产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具体来说:其一,因涉案股东会决议是针对第三人章烈成向第三人珠江人寿转让被告60%股权而专门作出,且该股东会决议明确记载第三人珠江人寿已是被告的股东,也即该股东会决议对涉案60%股权转让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第三人章烈成向第三人珠江人寿转让系争60%股权的对价是53,666.55386万元,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所涉财产金额应为53,666.55386万元。其二,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采此观点】。也即,级别管辖的确定并不因该案件是财产案件或非财产案件而有所区别。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股东会决议,并不含有明确的财产给付的内容,但由于原告主张撤销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财产内容(金额为53,666.55386万元),该案诉讼标的应确定为53,666.55386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