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紫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上海紫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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