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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XXX号第3幢,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捷。
  被申请人:上海紫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自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紫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4201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9,61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以银行账户额度已满为由,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汉中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额度已满,故应当解除其余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捷坤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汉中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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