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薄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洋,男。
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晶石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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