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嫒,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郁方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根。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紫菱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有据,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之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嘉兴市湘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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