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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与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莉唯,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与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8,015元;2.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西虹桥二期广告围挡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围挡(焊接式)4米高约1013米、6米高约259米,两樘工地大门,并拆除原有围挡565米。合同固定总价195万元,工期分三段。第1至3段围挡工程完工后分别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30%、30%,结算完成付款至合同价95%,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并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违约责任等。2017年5月中旬,原告完成第1段围挡及部分第2段围挡,共计工程款308,015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2018年7月,原告发现系争围挡已被拆除,但被告无人处理。
  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没有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被告也未通知开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原告支付被告投标保证金2万元。2017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中标西虹桥项目售楼处二期广告围挡工程,中标价195万元。被告同意接受委托为工程承包方。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围挡(焊接式)4米高约1013米、6米高约259米,两樘工地大门,并拆除原有围挡565米。工程总造价采取固定总价19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且被告收到正式发票后15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作为预付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总价10%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如被告付款时,原告未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的,双方同意被告在应付预付款中直接扣除合同总价10%作为原告的履约保证金;第1段围挡(含基础)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第2段围挡(含基础)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3段围挡(含基础)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双方办理完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工程量清单载明,4米高、6米高钢结构广告围墙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246.07元、341.06元。
  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原告员工顾莉唯与被告工程人员张滔多次微信沟通系争工程事宜。2017年4月27日,张滔说“我们二期的围挡你们已经中标了,因为是分三段做的。第一段是我们售楼区域的6米高围挡。最先做的那部分需要拆除一部分诸光路沿线的围挡,这个你们要和西虹桥那边协调好”。2017年5月8日,张滔向顾莉唯发送围挡施工方案及二期围挡计划。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批复同意原、被告设置施工围挡广告,包括在诸光路西侧红线内设置施工围挡广告一块,高4米长95.90米,内容宝龙城;盈港东路北红线内设置施工围挡广告一块,高4米长89.60米,内容宝龙城,设置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2017年6月21日,张滔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包括4米高钢结构广告围挡269.60平方米、单价246.07元,6米高钢结构广告围挡708.60平方米,单价341.06元,共计308,015.59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第1段围挡面积为708.60平方米。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合同、图纸、工程造价产值签证明细表、工程进度现场确认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支付凭证,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结合双方诉辩争议,本案争议在于原告是否完成系争工程及工程金额。
  原告认为,其在2017年5月5日开工拆除原有旧围挡,在6月5日前完成系争工程,包括第1段围挡708.60平方米,第2段围挡125.60平方米、144平方米,7月15日系争工程被拆除。为此提供照片、视频一组,显示原有旧围挡状态以及2018年7月15日,盈港东路北侧、诸光路西侧十字路口处的全新钢结构围挡正在被拆除。被告认为,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开工,原告也没有支付履约保证金,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张滔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张滔对工程量的确认仅代表个人行为,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还表示,系争围挡因进口博览会原因,于2018年7月拆除。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视频反映,7月15日前在系争地块上已经施工完成全新钢结构围挡且无画面,明显不属于原有旧围挡,张滔作为被告工程现场人员对于系争工程完成情况的确认,可以印证原告完成系争工程的事实。其次,对于工程量,双方对第1段围挡面积无异议,且张滔作为系争工程被告方的负责人员,对系争工程量作出确认,原告按此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单价主张工程款308,015元,本院予以认可。另,被告应知晓系争围挡拆除情况及实际工程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故对其相应抗辩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完成工程,鉴于系争工程已拆除,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308,015元。关于投标保证金,被告认为原告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意返还。系争工程已完成并拆除,且因被告原因不再履行,被告应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工程款308,015元。
  二、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紫藤广告设计部投标保证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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