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雄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龚锡清,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泓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并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紫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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