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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熊磊,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使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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