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熊磊,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元,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使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紫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张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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