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靖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熊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张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德明。
被告:上海灵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董事长。
原告上海紫靖阁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张行村民委员会、上海灵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紫靖阁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紫靖阁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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