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綦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
原告上海綦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綦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綦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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