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章海良,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马兰。
被告:阚伟,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繁荣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育琪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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