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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文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建,男,199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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