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映英,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映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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