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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瑶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瑶玲,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瑶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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