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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与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红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霖,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两项合计1,578元,由原告上海红新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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