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代云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伦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保山,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赵保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12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诉讼保全,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遂文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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