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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红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江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红杉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统称中科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红杉公司就“中科建海南陵水项目”、“泰州医疗城项目”、“舟山度假项目”、“中科慈溪项目”、“昆山昆开路项目”、“奉贤棕榈岛项目”的设计费用结算分别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处项目的设计费合计人民币803,644元(以下币种相同)及以803,64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履行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长期合作伙伴,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多处项目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原告进行设计后向被告汇报,被告在接受了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后并未提出异议。在完成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开始向被告提出签订《方案设计合同》,但是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方案设计合同》。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商务函及结算申请单,被告未提出异议,但并未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双方之间关于六处项目设计费用同意在本案中形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红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双方间设计项目设计费共计4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负担的部分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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