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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叶某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丹丹,女。
  被告:叶某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铭,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被告叶某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经济困难,异地审理会加重被告的诉讼负担,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于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叶某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叶某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某荣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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