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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序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灿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序恒,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宋庆,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西吴村民安323号。
  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序恒、第三人宋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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