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灿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序恒,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宋庆,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西吴村民安323号。
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序恒、第三人宋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上海红蚂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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