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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河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飞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溢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男。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溢柯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X。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叶某某、云某、汪某名下位于上海市联航路XXX弄XXX号房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养护费、改造费2,871,530元以及利息(以2,871,53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养护费295,653元以及利息(以295,653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上海溢柯园艺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谷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于2019年1月18日生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担保房产的查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叶某某、云某、汪某名下位于上海市联航路XXX弄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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