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梅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阿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市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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