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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纪丰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纪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月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原告上海纪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纪丰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5,21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暂计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闵北路88弄箐寓汇3号楼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货,合同价值834,4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需求向被告供货价值为805,217元的玻璃制品并经被告确认。原告按约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仅支付10万元货款,尚欠705,217元货款。原告数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显示,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约定,双方在经济业务交往时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工程项目审价完成后,将争议提交甲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现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孙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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