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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纯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纯德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亨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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