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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纱线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XXX-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西部403-A10室。
  法定代表人:徐嘉伟,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3638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上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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