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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辰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英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辰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漆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辰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纳宇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50元,减半收取为1,299.25元,保全费1,09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姚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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