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陶 冶
书记员: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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