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尤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半球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合口村2、3、4、19、20组4号西幢。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半球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纽奥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半球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陈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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